主导发行的影片出品方怠于履行发行义务

主导发行的影片出品方怠于履行发行义务2021-02-03T07:27:43+00:00

主导发行的影片出品方怠于履行发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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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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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88期 主导发行的影片出品方怠于履行发行义务,联合出品方能否解除合同? 若影片只有两家出品方,且约定两家出品方共同负责影片的发行,但发行工作分出主次,一家出品方主导,另一家出品方配合。如果主导发行的出品方怠于履行发行义务,致使影片在约定的发行期内未成功发行,或者在较长的期限内都未使影片发行,该结果对配合发行的出品方产生损害。基于配合发行的出品方的立场,其如欲解除合同,应如何行使解除权?具体言之,配合发行的出品方如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解除合同。 此案为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乙方为笔者的当事人。甲乙均为电影公司,双方合作投资拍摄一部影片,双方之间属于典型的合作创作合同关系,因发行而生纠纷,属于著作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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