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话娱-第153期 合同期内影片未发行,损害赔偿如何确定?(一)

汐溟话娱-第153期 合同期内影片未发行,损害赔偿如何确定?(一)2021-09-01T10:36:45+00:00

汐溟话娱-第153期 合同期内影片未发行,损害赔偿如何确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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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1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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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合作投资摄制影片合同中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问题。 两家公司共同出资,共享包含影片署名在内的著作权,即便一方不负责拍摄,在共有著作权的情形下,也应作合作创作合同关系对待。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期,如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三年,而由单方负责影片的制作和发行。在合同期满后,影片未能发行上映,此时负责发行的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若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守约方欲行使法定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应如何确定?众所周知,影片的发行业绩受很多因素制约,客观地讲,影片的发行收益很难准确估算。影片逾期上映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发行,属于常态化问题,作为违约事件,其发生的概率很高。此时守约方大多会寻求损害赔偿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会面临举证困境,无法证明自己损失,故而加重了赔偿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文讨论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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