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话娱-第246期 影片宣发权的规则设计(上)

汐溟话娱-第246期 影片宣发权的规则设计(上)2021-10-28T06:39:45+00:00

汐溟话娱-第246期 影片宣发权的规则设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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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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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影片联合出品类合同中,较多的情形下会约定某一方负责影片的宣传与发行,即影片宣发工作由该方负责,此外不作细化约定。少数情形也会出现较严密的约定,即合同约定宣发费的上限,超出该上限的部分由负责宣发的一方自行承担,同时会赋予另一方知情权乃至监督权,但通常不会细化约定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实践中,负责影片宣发的一方用“宣发权”来定义自己对宣发事务的掌控力,但于此情景下“宣发权”概念的合理性有待商榷。有法官认为,“影片宣发工作由A方负责”的表述及类似表述,其含义是当事人对内部分工的确认,明确划分一方当事人的职责,不能用单一的权利或义务来定义。本文赞同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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