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的协商性建议并非擅自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违约(上)
2021-10-28T07:22:26+00:00扫码使用新片场app投屏
基于契约神圣和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生效,便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此即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该约束力的表现,一为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二为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合同,三为任何一方无权擅自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对该原则予以准确地概括,“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我国《民法总则》第136条第二款也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又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自当受严格的限制,协商一致是其条件之一。既然是协商一致,自然有协商沟通的过程,也自有一方先行提出变更的意向,此时的变更意向是否违反“不得擅自变更”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应当作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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