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约定影片应在2年内上映,逾期未上映可否解除合同?(上)

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约定影片应在2年内上映,逾期未上映可否解除合同?(上)2021-10-28T09:21:44+00:00

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约定影片应在2年内上映,逾期未上映可否解除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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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8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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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共同投资拍摄制作影片,共同享有版权,影片上映周期决定着当事人的投资风险,如果条件允许,当事人一般希望应尽快安排影片上映。但影片上映,尤其是档期的选择对影片的发行结果有重要影响,所以当事人通常不会约定影片的具体上映时间,但基于合理的预期会约定最迟的上映期限。影片应该在这个期限内完成上映。如果影片未能在这个期限内上映,当事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是否应受某些条件的限制?本文认为,影片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上映,当事人通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结合合同履行事实而定,即影片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上映与当事人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相结合,能得出合同基础丧失,当事人的订约期待利益落空的结论,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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