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工商登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应以何为准?

股东工商登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应以何为准?2022-02-11T03:14:42+00:00

股东工商登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应以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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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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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和被冒名股东均属于典型的公司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情形。在前一种情形中,名义股东虽被登记于公司的登记机关,但却既不享有股东的权利也不履行股东义务,股东实际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享有者是隐名股东;在后一种情形中,冒名股东虽被工商登记资料列明为股东,但既无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及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为自己或他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被冒名股东更不知晓自己的名义被他人冒用。在前述两种情形中,公司向社会公众公示的股东与真实的股东不符。在需要对外承担债务责任时,登记的股东会作“非股东”的抗辩,以求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并将责任转移给真实的股东。但隐名股东和被冒名股东的认定通常又较为复杂。名义股东通常会举证与隐名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协议,但股权代持协议无法排除双方恶意串通,转移责任的可能。被冒名股东通常会申请对工商备案的公司材料如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股东签名进行鉴定,但也存在为逃避责任,股东预先安排他人代签的可能。股东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认定本就是一项复杂的问题。当股东被问责、追责时,该问题就尤为难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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