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垫付影片制作费后,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该费用应如何处理?

一方当事人垫付影片制作费后,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该费用应如何处理?2022-02-11T05:40:50+00:00

一方当事人垫付影片制作费后,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该费用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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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11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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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联合投资摄制影片,共同投资,共同负责影片的拍摄与制作。尽管约定共同负责,但也会分出主次,尤其是在双方的制作经验存在较大差别时,为提高效率、保证影片质量,往往是由一方来主导,而另一方负责监督和协助,特殊情形下,一方的主导程度过高,实际具备了承制方的身份,属于事实上的影片摄制单位。主导影片拍摄制作的当事人也决定着影片的支出方向,在拍摄制作中,人员的选任、费用及酬金的确定等事宜,主要由该方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财务管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的不够明确、具体,而主导影片拍摄、制作的当事人基于信任“滥用”财务支出权,为影片拍摄制作支出费用后,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那么,所支出的费用应如何处理?由支出方自行承担还是计入影片成本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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